10月28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下稱“深圳金融監管局”)官方公號發通知稱₪╃↟▩₪,將就轄區內部分小貸公司的合規經營情況₪╃↟▩₪,展開現場檢查工作☁•✘↟。據瞭解₪╃↟▩₪,本次檢查的範圍包括小貸公司的催收情況◕☁╃、資金來源情況等12項內容☁•✘↟。其中₪╃↟▩₪,助貸◕☁╃、跨地區經營等相關業務的開展情況₪╃↟▩₪,以及小貸公司在委外催收中“催收公司是否合法◕☁╃、合規◕☁╃、具有法人資格;是否能夠確保在催收過程中₪╃↟▩₪,對不當催收行為實現制度化約束和規範”等₪╃↟▩₪,將成為本次現場檢查的具體內容☁•✘↟。
據悉₪╃↟▩₪,本次檢查物件包括₪╃↟▩₪,經深圳金融監管局批准並取得試點業務資格的深圳籍小貸公司☁•✘↟。
除了對小貸公司委外催收情況的具體檢查外₪╃↟▩₪,本次深圳監管方在小貸公司催收方面₪╃↟▩₪,還將關注小貸公司是否建立健全不良貸款催收管理制度₪╃↟▩₪,以及小貸公司目前對逾期貸款的訴訟情況等☁•✘↟。
關於業務情況₪╃↟▩₪,深圳監管方現場檢查內容則具體體現在6方面▩↟·✘•:
(1)小貸公司目前的業務品種◕☁╃、業務範圍◕☁╃、業務結構◕☁╃、貸款的擔保方式等情況☁•✘↟。
(2)單一客戶及其關聯方貸款及擔保餘額佔公司資本淨額的比是否符合監管要求☁•✘↟。
(3)擔保業務開展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是否存在向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等☁•✘↟。
(4)跨地區經營情況(深圳市內外貸款佔比◕☁╃、深圳市內外貸款貸後管理情況◕☁╃、深圳市內外貸款逾期情況)☁•✘↟。
(5)開展助貸業務的相關情況☁•✘↟。
(6)透過網際網路開展小貸業務的相關情況☁•✘↟。
在資金來源方面₪╃↟▩₪,深圳金融監管局則表示₪╃↟▩₪,將主要檢查小貸公司資金來源的真實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違規進行增資擴股◕☁╃、借貸資金入股◕☁╃、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超比例入股◕☁╃、股金違規轉讓質押◕☁╃、股東入股不合法◕☁╃、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等現象☁•✘↟。是否存在非法集資或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問題☁•✘↟。
在現場檢查開始前兩個月₪╃↟▩₪,即8月30日₪╃↟▩₪,深圳金融監管局副局長王新東曾透過線上訪談介紹了深圳小貸行業的統計資料☁•✘↟。
據王新東介紹₪╃↟▩₪,截至2019年6月末₪╃↟▩₪,深圳市共有小貸公司132家₪╃↟▩₪,上半年新開業3家公司₪╃↟▩₪,全行業註冊資本金合計379.33億元₪╃↟▩₪,平均註冊資本2.87億元₪╃↟▩₪,較年初分別增長6.02%和3.61%☁•✘↟。6月末全行業貸款餘額389.16億元₪╃↟▩₪,較年初減少3.70%;不良貸款率為5.79%₪╃↟▩₪,較年初增長0.81%☁•✘↟。
關於如何加強對小貸行業的監管₪╃↟▩₪,王新東表示₪╃↟▩₪,深圳監管方主要以“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在‘非現場監管’方面₪╃↟▩₪,我局建立了小貸公司CAMEL+RR監管監測報表和評級體系₪╃↟▩₪,該體系在參照商業銀行相關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小貸公司發展實際和運營特點₪╃↟▩₪,突出問題導向和全面的風險指標監測₪╃↟▩₪,旨在透過完整◕☁╃、準確採集監管所需資料₪╃↟▩₪,為開展以大資料分析為基礎的現場◕☁╃、非現場監管和風險預警提供支援₪╃↟▩₪,轄區內小貸公司每月定期向地方金融監管資訊平臺報送相關資料₪╃↟▩₪,形成監管執行報告☁•✘↟。而在‘現場檢查’方面₪╃↟▩₪,我局每年定期抽取30餘家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透過實地檢查₪╃↟▩₪,對檢查發現存在違規情況的公司₪╃↟▩₪,將由我局下發《監管函》₪╃↟▩₪,要求其限期整改₪╃↟▩₪,並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報告整改結果☁•✘↟。”王新東就深圳的具體情況分別介紹道☁•✘↟。
10月21日₪╃↟▩₪,在國新辦就銀行業保險業執行及服務實體經濟情況舉行的釋出會上₪╃↟▩₪,銀保監會副主席祝樹民曾表示₪╃↟▩₪,銀保監會◕☁╃、央行正在會同有關地區研究制定P2P網貸機構向小貸公司轉型的具體方案☁•✘↟。
深圳與北京一樣₪╃↟▩₪,均是網貸重鎮☁•✘↟。在王新東8月的線上訪談中₪╃↟▩₪,曾披露深圳方面對小貸公司市場準入的要求☁•✘↟。
據其介紹₪╃↟▩₪,深圳金融監管局主要從兩處著手₪╃↟▩₪,嚴控小貸公司准入☁•✘↟。“一是對擬設立小貸公司的註冊資本◕☁╃、高管人員資質及其主發起人的淨資產◕☁╃、淨利潤◕☁╃、累計納稅額◕☁╃、出資比例◕☁╃、資產負債率等指標設立了較高的准入門檻☁•✘↟。二是對於小貸公司的審批建立了聯合評審制度₪╃↟▩₪,定期組織召開聯合評審會₪╃↟▩₪,對小貸公司試點申請進行評議和審定☁•✘↟。聯合評審會根據申請人的申報情況及相關部門的反饋意見₪╃↟▩₪,經過綜合研究◕☁╃、篩選和評估₪╃↟▩₪,形成最終審定決議☁•✘↟。”王新東認為嚴控之下₪╃↟▩₪,對小貸公司的日常監管提供兩方面的有利條件₪╃↟▩₪,“一方面為引導小貸公司合規◕☁╃、有序經營提供了有利條件₪╃↟▩₪,另一方面由於主發起人的資質雄厚₪╃↟▩₪,可以更有效地應對風險和緩衝風險☁•✘↟。有利於監管部門透過行政手段與市場手段相結合的方式₪╃↟▩₪,有效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文稿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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